杭州要账电话继承的财产**时需要进行分割吗
栏目:企业动态 发布时间:2019-06-25 15:01
一、继承的财富离婚时需求停止分割吗? 1、假如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,则属于夫妻共同财富,另一方能够请求分割; 2、假如是基于遗言继承得来的遗产,则属于个人财富,则另一方不...
一、继承的财富**时需求停止分割吗?
 
1、假如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,则属于夫妻共同财富,另一方能够请求分割;
 
2、假如是基于遗言继承得来的遗产,则属于个人财富,则另一方不能够请求分割;
 
二、法律规则
 
1)《婚姻法》(2001修正) 第十七条 【夫妻共有财富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,归夫妻共同一切:
 
(一)工资、奖金;
 
(二)消费、运营的收益;
 
(三)学问产权的收益;
 
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除外;
 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。
 
夫妻对共同一切的财富,有对等的处置权。
 
2)《婚姻法》(2001修正)第十八条 【夫妻一方的财富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富:
 
(一)一方的婚前财富;
 
(二)一方因身体遭到伤害取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
 
(三)遗言或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;
 
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 
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富。
 
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第4项、第18条第3项将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富分为两种状况:假如遗言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,即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富; 否则,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富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。由此,这类财富能否属于夫妻共同财富,应辨别情形,分别看待:
 
一方婚后经过法定继承方式所继承的财富,因不可能具有第18条第3项所规则的条件, 因此全都属于共同财富。
 
一方婚后经过遗言继承所得的财富,假如立遗言人(被继承人)在遗言中明白指明只归夫或妻一方一切,即应属于承受继承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富。
 
关于继承所得财富中,假如是法定继承方式那么肯定是属于个人财富,由于被继承人并未标明财富给个人的。而假如是经过遗言继承的财富的话,那么无须置疑财富是被继承人直接分配给被继承人个人的,那么这时分继承财富就不需求停止分割。